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
[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宝鸡汽摩协会 | 发布时间:2012-12-28 | 浏览:2021次 ] |
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汽车、摩托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摩托运动项目裁判员队伍的管理,促进汽车、摩托运动的健康发展,保证汽车、摩托比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宝鸡市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条例,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比赛具有路线长、区域范围大、速度快、安全保障要求高等特点,不断加强裁判员的管理工作,是提高比赛质量、确保比赛安全、公正执裁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培训考核注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 第四条、裁判员必须接受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的领导。其任务是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各项比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必须是经国家国家体育部门承认、并颁发裁判证书的裁判员。 第六条、每年的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和各项重要的汽车、摩托比赛前召开裁判员会议。 第七条、协会指定专人负责裁判员的培训、注册和管理等工作;收集、起草有关汽车、摩托车比赛裁判员的各种工作提案;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工作;监督各项汽车、摩托车比赛中裁判员的工作状况。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裁判员岗位设置分为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站长)、裁判副组长(副站长)、岗位主裁判、岗位裁判和辅助裁判员。 第九条、 熟悉汽车、摩托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岗位裁判工作经验;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汽车、摩托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岗位主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裁判员每年必须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汽车、摩托运动项目裁判员注册制度,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日期。 第十二条、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 受到赛区(单项赛事)或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处罚; (二) 考核不合格; (三) 一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的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年未经审批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五条、地方性或跨省市区域性汽车、摩托比赛的裁判员,由该项赛事所在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负责选派和聘请该项比赛的裁判员。 第十六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由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推荐,宝鸡市体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辅助裁判员赛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体要求由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汽车、摩托比赛的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赛事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损失组委会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 参加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 接受汽车、摩托比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 对于汽车、摩托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分工、密切配合,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 钻研汽车、摩托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 (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承担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汽车、摩托比赛裁判工作; (五) 配合裁判长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参加汽车、摩托比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达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与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负责对二、三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各级汽车、摩托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汽车、摩托运动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裁判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并上报宝鸡市体育局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到赛区或单项赛事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无理取闹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或出现危及本人、其他人安全的行为,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六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 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初步制定属试行阶段,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