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裁判员注册规定 |
[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宝鸡汽摩协会 | 发布时间:2012-12-28 | 浏览:1745次 ] |
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汽车、摩托运动项目裁判员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摩托运动项目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汽车摩托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宝鸡市体育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根据管辖范围和注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裁判员进行培训、报宝鸡市体育局注册并颁发裁判证。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必须热爱汽车、摩托车运动,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竞赛裁判工作;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汽车、摩托车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熟悉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有关技术;作风正派;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视力良好。 第四条、年龄规定: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50岁以下 二级:18岁以上,45岁以下。 第三章、 注册范围 第五条、凡参加由宝鸡市体育局或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主办的各类汽车摩托车比赛和在地区内举办的各类比赛的裁判员,均须办理注册。裁判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方可上岗。 第四章、 注册权限 第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所在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向中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注册。 第七条、 一级裁判员由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国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协会)备案。 第八条、二、三级裁判员由所在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在注册后一个月内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市级汽车摩托运动协会)备案。 第五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注册程序按照《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订程序。 第十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汽车、摩托运动协会负责注册。一、二、三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市级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负责注册。 第六章、注册日期 第十一条、每年注册一次,即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第七章、注册费 第十二条、二、三级裁判员注册费为每人50元。 第八章、 处 罚 第十三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裁判员不得制裁各类摩托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赛区或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一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汽车、摩托运动比赛的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一年未在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其裁判员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证书失效。 第九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汽车、摩托车项目裁判员的管理,按国家体育总局体《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负责对二、三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章、其 它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宝鸡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